(2015)泽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赔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强,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金菊娥,女,1954年6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农民。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俊山,该村委会主任。张志强与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张志强征收补偿款39400元;二、因原告张志强已将户口迁回龙化村,在征收补偿款上和普通村民有同等待遇,征收补偿款按照普通村民标准发放,直至2029年3月10日止。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志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7日内自觉履行,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3日已将执行款39891元(含执行费491元)交至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459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491元,由泽州县金村镇龙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