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达某某与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某某,严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达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2日。被告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某某诉被告严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50元,由原告达某某负担。审判员  时海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央措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