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满意诉周赞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意,周赞云,周主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51号原告王满意,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周赞云,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周主顺,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满意诉被告周赞云、周主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满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计198.5元及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