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5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如冰与苏忠兴、杨艳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如冰,苏忠兴,杨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584-4号申请执行人:魏如冰。被执行人:苏忠兴,1986年5月19日,居民。被执行人:杨艳芹,1987年8月6日,居民。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阳立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苏忠兴、杨艳芹所有的位于阳谷县运河东路227号1幢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016213、0016214),现因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忠兴、杨艳芹所有的位于阳谷县运河东路227号1幢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0016213、001621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士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