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383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艳、被告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李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新民村第15组34号石某暂住处,趁石某睡觉之际,窃得石某放在该处床头桌上的“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75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挽回。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沈某的证言、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七百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冰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