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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志容与曾成德、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志容,曾成德,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万志容,女,生于1962年11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曾成德,男,生于1954年1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董红,女,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万志容与被执行人曾成德、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志容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曾成德、董红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万志容申请执行曾成德、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合江执字564-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成德、董红的住房2套。由于2套房屋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现经万志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曾成德、董红之子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合江镇联建房一套和位于合江县合江镇住房一套。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曾成德、董红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住房一套。三、续行查封期间内,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记员  周厚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