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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喻宝玉与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细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宝玉,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细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997号原告喻宝玉。委托代理人王红华,:特别授权)。被告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南塔路。法定代表人何国祥,该公司经理。被告何细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宝玉诉被告鄂州市大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细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宝玉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宝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减半收取1,250.00元,由原告喻宝玉负担。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