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法执字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雅娟与高生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娟,高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法执字00269号申请人李雅娟,女,生于1974年8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生福,男,生于1952年4月21日,汉族,农民。李雅娟与高生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案件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四查被执行人高生福,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