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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谭宗兰申请宣告龙长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宗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95号申请人谭宗兰,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谭宗兰要求宣告龙长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龙长玉,女,192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诉讼代理人谭世庆,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龙长玉之子。申请人谭宗兰诉称,申请人谭宗兰系被申请人龙长玉的女儿。龙长玉因年老体弱,骨折后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患脑出血后遗症、老年性精神障碍等疾病,记忆、智能衰退。故申请宣告龙长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谭宗兰为龙长玉的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谭宗兰与被申请人龙长玉系母女关系。龙长玉数年来疾病缠身,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也不能与人有效交流。现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龙长玉罹患器质性智能损害,完全不能正确理解并表达自己的意愿。鉴定意见为:龙长玉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认为谭宗兰申请宣告龙长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龙长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予以指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龙长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谭宗兰为龙长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惠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