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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郑德和与陈春礼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德和,陈春礼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德和,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郑永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礼,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赵永财,五常市五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再审申请人郑德和因与被申请人陈春礼返还房屋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德和申请再审称:其房屋与陈春礼所占用的房屋是同一的,陈春礼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一审中关键性证据均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一审法院未履行调取证据的职责,诉争房屋宅基地的存档资料能够证明房屋的归属,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陈春礼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其是从案外人李昌植处购买的房屋,系合法取得,郑德和要求返还没有依据,请求驳回郑德和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及应否予以返还。郑德和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陈春礼返还本案诉争的房屋,本案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案外人李昌植名下,现由陈春礼实际占有、使用。郑德和据以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本案诉争房屋的依据是其和案外人李相元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五常市民乐乡新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五土民字第32号农村宅基地执照,上述证据只能证明郑德和与案外人李相元间的房屋买卖情况,且上述证据因与陈春礼在一审抗辩中提交的登记在李昌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四至及建筑面积方面均不相符,故不能证实郑德和对本案诉争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因郑德和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证据不足,故一、二审判决驳回郑德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郑德和虽提出其房屋与陈春礼所占用的房屋是同一的,陈春礼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一审中关键性证据均没有经过庭审质证,诉争房屋宅基地的存档资料能够证明房屋的归属等申请再审的理由,但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郑德和提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郑德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德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