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侯宝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1021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严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侯宝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宝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珏澔审 判 员 卑英超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青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