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光泽县友才食杂店与李旭香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光泽县友才食杂店,李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光泽县友才食杂店,所在地:光泽县。经营者万莉莉,女,汉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光泽。被申请人李旭香,女,汉族,1979年6月6日出生,住光泽县。申请人光泽县友才食杂店与被申请人李旭香买卖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光泽县友才食杂店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旭香所有的坐落于光泽县文昌路10号营辉楼601室房产(金额57451元)。申请人光泽县友才食杂店以官炳荣所有的坐落于光泽县官家巷25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光房137**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旭香所有的坐落于光泽县文昌路10号营辉楼601室房产;二、查封官炳荣所有的坐落于光泽县官家巷2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光房137**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建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