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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申请执行陈小益酒类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冷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张造斌,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小益,男,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小益酒类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请求强制执行陈小益的罚款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酒类行政处罚案件呈批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政处罚告知书;4、送达回证;5、现场检查笔录;6、询问笔录;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8、身份证复印件;9、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2014年5月27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执法人员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千易水果经营店检查时,抽查的1瓶泸州老酒坊52%vol500ml生产日期为20120605、1瓶哈尔滨啤酒冰畅9°p580ml生产日期为20140309、1瓶重庆啤酒8°p458ml生产日期为20140511,均没有向供货方索取符合要求的《酒类流通随附单》等相关有效凭证,没有单随货走。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2014年7月25日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根据《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做出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400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7月25日送达给陈小益。陈小益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小益送达了冷商催(酒)字2014第004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陈小益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永州市冷水滩区商务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小益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陈小益在收到本行政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履行冷商酒罚决字(2014)第020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对陈小益罚款人民币4000元及滞纳金4000元,共计80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小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凌峰审 判 员  林恩贵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