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卢海华、吴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卢海华,吴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海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祥梅,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卢海华、吴祥梅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海华、吴祥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48883元尚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61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