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倪春香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中行诉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倪春香。倪春香因诉南通市公安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倪春香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7月4日,其家中鱼塘的鱼被人偷去,遂向110报警。7月15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开公(小)不立字[2015]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7月28日,其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8月5日却收到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开公(小)复字[2015]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南通市公安局未答复其复议申请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依法行使刑事侦查与行政管理两种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对公安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通过行政审判进行司法审查。本案中,倪春香所诉情形显属刑事案件处理范围,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倪春香的起诉不予立案。倪春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南通市公安局作为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有监管、审查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职责,但其对复议申请不但未予核实,也不按期答复,却将复议申请直接交给和倪春香有利害关系的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答复,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据此,倪春香认为原审法院所作不予受理裁定有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中,倪春香曾向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控告其财产被盗案,该分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倪春香以南通市公安局为被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所诉内容涉及南通市公安局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权的问题,并非作为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问题。原审裁定正确。倪春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审判员 杨 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