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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邢国匡与钱星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国匡,钱星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3116号原告:邢国匡。被告:钱星羽。原告邢国匡为与被告钱星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国匡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国匡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国匡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国匡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