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字第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字第344-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善略,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美伶,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待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申请执行费102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5)琼山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亲爱酒店101号房(产权证号为HK094944,建筑面积265.24平方米);二、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产面积大,不能分割,无法处置。另外,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王凡心广告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海南承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4)琼山民二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闫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