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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健与许胜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健,许胜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853号原告苏健,男。被告许胜荣,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双,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健诉被告许胜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健在以诉讼过程中已经得到赔偿款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健承担。审判员  何海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