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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新乡市向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单培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向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单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向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星娜,任公司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韩了市场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单培利。申请人新乡市向阳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4)长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单培利履行了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