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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08、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贺寅与天津港保税区贝特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贺寅,孙红刚,天津港保税区贝特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8、0209)-1号申请执行人刘贺寅。申请执行人孙红刚。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贝特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4)50559、5056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分别支付24303.3元、2748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字(2014)50559、5056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华审 判 员  尹立强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锡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