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3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338-2号原告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吴宅村,机构代码:55759386-X。法定代表人王聪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伟国,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绍津。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7号(二十五街坊),机构代码:17773240-X。法定代表人朱小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10元,减半收取10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福建东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美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