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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审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与上杭县白沙镇碧沙村民委员会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执审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00411313-3。法定代表人钟立新,局长。被申请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爱民,主任。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国土资行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3日认定,被申请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起,擅自占用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天后宫门口”地段3007.0平方米土地建农民公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作出了杭国土资行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07.0平方米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00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送达,被申请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5年8月4日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义务,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杭国土资行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为被处罚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民公园的行为,被处罚人不属于农村村民,农民公园亦不属住宅。因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土地管》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被处罚人上杭县白砂镇碧沙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杭国土资行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杭国土资行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钟谷辉审 判 员  胡绍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