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跃锋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557号申请人毛跃锋。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责人张爱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毛跃锋与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跃锋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毛跃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莫晓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