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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鱼某某与王某某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鱼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鱼某某,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苏村镇洪善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羌白镇焦家村。本院在执行鱼某某与王某某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014)大民初字第023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90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打工,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鱼某某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执字第005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