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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蒋纯银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纯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45号罪犯蒋纯银,男,汉族,1953年12月1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2009)裕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纯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院于2012年12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6日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贻灿、李敏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罪犯蒋纯银、证人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蒋纯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蒋纯银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纯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及其同案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挪用的公款也被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2、罪犯蒋纯银的陈述及证人刘德坤证言证实,罪犯蒋纯银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蒋纯银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4、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裕刑初字1号刑事判决证实,违法所得全部退缴,挪用的公款也被追回。本院认为,罪犯蒋纯银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蒋纯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该犯的违法所得也全部被追回。故蒋纯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纯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至2016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