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与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法定代表人余群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宝贵,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法乐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得鸿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10.80元,减半收取,计1,21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0.20元,合计2,260.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