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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杜文龙与杨香军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中民一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教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护士。上诉人杜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站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2月2日登记结婚。在婚前双方自愿看家时,原告按风俗给被告2000元,并给被告父母共1200元,其他三人共1200元。结婚时,原告按风俗送被告彩礼款46000元,三金和衣服款10000元,在被告买衣服及三金时原告又添了700元,购置的三金有金戒指、金项坠、金手链;被告娘家给被告陪送了被子两床、床单两条、被套两条、枕套一对、脸盆两个、暖壶一对,并给被告10000元买陪嫁物,该款被告婚后交给了原告),在婚礼上,原告亲属按风俗给付了开箱钱8000元,被告亲属给付了开箱钱4000元,共计12000元由被告保管。婚后双方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5年3月初,因原告对被告有强迫行为,被告居住单位宿舍,双方分居生活。后原告提起诉讼。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结婚证及身份证,原、被告陈述等。原审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结婚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挚夫妻感情,因原告行为不当,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在诉讼中,经调解双方未能和好,且被告同意离婚,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准许。因原、被告结婚时间短,结婚时原告说送彩礼等数额较大,故应酌情予以返还。对在婚前原告按风俗给付被告及其家人的金钱及礼品等,应按赠与关系处理,不予返还;对在婚礼上,原、被告亲属按风俗给付的开箱钱,亦应按赠与关系处理,不予返还。对在结婚时,原告按风俗给付的首饰及衣服款,因已全部用于购置首饰及衣服等原告请求返还,不予支持,但对首饰被告在诉讼中自愿放弃,应予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款(五)项、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杜XX与被告杨XX离婚;二、被告杨XX个人财产被子两床、床单两条、被套两条、枕套一对、脸盆两个、暖壶一对及自用衣物归其所有;三、被告杨XX返还原告杜XX彩礼款252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50元。宣判后,上诉人杜XX不服上诉称:(一)原审认定的彩礼数额不准确,应当为46000元,因为被上诉人家返还的10000元并不是给付彩礼时返还的,而是结婚当天给的,故不应当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二)三金和衣服款10000元应当计算到彩礼款数额中,原审按赠与处理不当。综上,上诉人认为彩礼总数额应当按照56000元计算,返还比例按照法律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杨XX服判答辩称:彩礼款是46000元合适着呢,但结婚时给上诉人给了10000元,上诉人也认可着呢,所以应当按照36000元计算;三金和衣服款10000元属实,但都买成东西了,被上诉人的意见是把买的衣服和三金都返还给上诉人,但该10000元不应计算在彩礼款中。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夫妻确已破裂,故原审判决双方离婚处理恰当,二审予以确认。因收受彩礼以婚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故双方离婚后,被上诉人作为收受彩礼方应适当返还彩礼款。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结婚时向其给付的10000元不应从彩礼款中扣除的主张与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认为三金与衣服款10000元应当计算到彩礼款数额中的主张亦没有依据,因此返还彩礼的数额应当认定为36000元。关于购买的三金,被上诉人一、二审审理时均同意返还,原审未判决返还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部分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临洮县人民法院(2015)临站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被上诉人杨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杜XX返还购置的黄金首饰(戒指、链坠、手链)。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杜XX。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