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与祁连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祁连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代表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张锴琳,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连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诉被告祁连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