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韩远乐与佛山市南海禾大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远乐,佛山市南海禾大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陈衍姬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清(算)字第3-1号申请人:韩远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0410。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禾大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000293127。法定代表人:陈衍姬。第三人:陈衍姬,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对申请人韩远乐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禾大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大公司)强制清算一案进行立案审查,后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佛南法民二清(预)字第1号裁定,受理韩远乐提出对禾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在受理对禾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后,本院向某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衍姬及股东韩远乐发出通知,要求相应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禾大公司的财产,并移交印章、账簿、文书、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资料并进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告知。但在本院限定期限内,禾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衍姬及股东韩远乐未向本院提供关于禾大公司的任何情况。鉴于禾大公司的相关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无法获知,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韩远乐申请对禾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作以下裁定:终结申请人韩远乐申请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禾大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程序。申请人韩远乐可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关权利。审判长 郭焕桃审判员 叶水凤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