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传华申请执行安徽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伤待遇赔偿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华,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包仲调字(2015)156号仲裁调解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赔偿款650000元、违约金4125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3025元,合计10755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博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755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