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长安小区10-102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兴,职务经理。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法定代表人刘章龙,职务监狱长。被告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板城镇。法定代表人冀汉军,职务经理。原告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承德弘安轨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瑞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4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