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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智鑫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刘智鑫,薛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刘智鑫,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被执行人薛亚娟,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法受理的张磊申请执行刘智鑫、薛亚娟民间借贷一案,据已执行的(2013)巴民二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