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执字第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甫生、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甫生,杨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454-1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开发,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甫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丽华,女,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甫生、杨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株县法执字第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坤齐审判员 文汉林审判员 曾水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