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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陈献华与陈清堂、马雪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华,陈清堂,马雪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463-1号原告:陈献华。被告:陈清堂。被告:马雪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士柱,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号。原告陈献华诉被告陈清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陈清堂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陈清堂驾驶的鲁H×××××轻型普通货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来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