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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艾占荣、刘旭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艾占荣,刘旭光,宗旭君,刘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艾占荣,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旭光,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宗旭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国辉,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占荣、刘国辉、刘旭光、宗旭君债权纠纷一案中,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艾占荣、刘国辉、刘旭光、宗旭君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执行费18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刘浩斌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