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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谢晓锋与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锋,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404号原告:谢晓锋。委托代理人:杨利飞、顾莉敏,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明。原告谢晓锋与被告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衢州君悦东方第5幢2单元1602室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虽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在2012年12月31日前交付,被告已违约,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故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违约金60362.2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衢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故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晓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淋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