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田开秀、杨连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秀,杨连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62-1号申请执行人田开秀,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连孝,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开秀与被执行人杨连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连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田开秀借款本金3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杨连孝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杨连孝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杨连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开秀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