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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罗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罗中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98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830679-7。负责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勇,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罗中国,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罗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中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对被告罗中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