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与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汪大联,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龚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水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连,安徽法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淮南景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1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80元,由原告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