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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行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青岛台新轮胎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青岛台新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行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水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薛英俊,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台新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泰山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邓财有,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黄岛分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台新轮胎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等,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行执字第1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