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平祥泰昌厨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邹平祥泰昌厨具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37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祥泰昌厨具超市。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四路。负责人:孙吉祥,该超市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兆杰,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