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祝艳宇与邓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艳宇,邓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548-2号申请执行人:祝艳宇。被执行人:邓文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艳宇与被执行人邓文中(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文中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祝艳宇借款、诉讼费、执行费。在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双执字第00548号执行裁定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邓文中在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已给付)。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01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