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可信与孙新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新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可信。上诉人孙新庆因与被上诉人孙可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新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孙新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张振显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