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树峰与张胜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树峰,张胜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保字第66号申请人赵树峰。被申请人张胜越。申请人赵树峰因与被申请人张胜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使申请人权益遭受损失,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胜越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号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胜越名下的车牌号为冀G×××××号轿车,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办理任何转移、变更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