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执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欧阳朝辉与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朝辉,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413-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朝辉,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简文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朝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蒸劳人仲字(2015)51号仲裁决定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衡阳县金林鞋业有限公司价值6818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海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先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