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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2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巧新与郭晓娟、张晓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2591-1号原告徐巧新与被告郭晓娟、张晓龙、张晓军、兰溪市龙威五金有限公司、兰溪市张氏五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巧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28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14800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439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259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严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