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浔执民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湖支行与湖州信立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水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湖支行,湖州信立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水强,朱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湖支行。代表人:沈颖。被执行人:湖州信立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水强。被执行人:潘水强。被执行人:朱伟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菱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信立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水强、朱伟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713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6655元,已使申请人受偿执行款人民币1309008.63元,尚余人民币1997646.3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713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