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307-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夏勇、张澜,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000元,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某乙行踪不明,无法联系。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等相关信息,除查封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所有的号牌为陕A×××××号轿车登记手续外,再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张某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惩戒。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未受偿债权10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4)雁执字第013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