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雍能与李银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雍能,李银(映)书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323号原告赵雍能,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李银(映)书,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雍能与被告李银(映)书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雍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雍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