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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亚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柏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亚磊,男,1983年4月1日出生于柏乡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本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柏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柏乡县看守所。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亚磊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亚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亚磊有以下犯罪事实:1、2014年1月1日,在柏乡县牡丹宾馆,被告人赵亚磊谎称离婚需要给其媳妇钱,骗取曹彦群现金1.2万元后挥霍。2、2014年1月7日,在柏乡县牡丹宾馆,被告人赵亚磊谎称进货急需用钱并许诺以高利息,骗取曹彦群现金4万元。为骗取更多的钱,同日,赵亚磊让曹彦群从张理稳的朋友李志忠处以每月百分之十的利息借款2.7万元,赵亚磊将此款据为己有。3、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赵亚磊通过电话与曹彦群联系。在电话中赵亚磊称自己厂子里快停工了急需钱并许诺高利息,骗取曹彦群信任。在柏乡县职教中心门口,曹彦群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赵亚磊后,赵亚磊在ATM机上支取曹彦群卡里的8千元钱后挥霍。4、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亚磊为骗取曹彦群更多的钱,赵亚磊事先与邢台市宜信贷款公司联系好后,在邢台市宜信公司,赵亚磊冒充曹彦群的丈夫,赵亚磊让赵增刚冒充曹彦群的同事从邢台市宜信公司贷款5万元,贷款打到曹彦群的工资卡后赵亚磊以厂子里急需用钱为由,从曹彦群工资卡里支取了5万元后挥霍。5、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赵亚磊通过QQ让曹彦群到柏乡县牡丹宾馆,赵亚磊编造理由骗取曹彦群现金5千元。6、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赵亚磊以厂子里年底要存货为由,赵亚磊让曹彦群从张梅的朋友韩运强手里借款1.9万元后,赵亚磊据为己有。当天,赵亚磊又以跑贷款或者存货急需用钱为由,让曹彦群给自己手中的银行卡汇了1.34万元,赵亚磊随后将1.34万元支取后挥霍。7、2014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赵亚磊给曹彦群打电话,以准备从宁晋信用社贷款需送礼为由,赵亚磊让曹彦群先后往自己持有的农行卡上汇款1.8万元,赵亚磊将这1.8万元支取后挥霍。8、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亚磊为了偿还魏晓聪的高利贷,给曹彦群打电话又编造从宁晋信用社贷款需送礼的理由,让曹彦群往魏晓聪的银行卡里汇款1万元,并许诺待贷款下来后给曹彦群2万元。曹彦群相信后用其丈夫吕瑞峰的银行卡往魏晓聪的银行卡里汇款1万元。实际上赵亚磊用此1万元偿还了魏晓聪的高利贷。9、2014年2月8日,被告人赵亚磊编造其朋友赵增刚的父亲得了癌症,急需用钱,自己尽快偿还欠赵增刚的5千元钱,从曹彦群处骗取5.8千元。10、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赵亚磊以其朋友赵中林出车祸急需7千元钱为由,并先付500元后许诺每天给500元利息,骗取曹彦群7千元钱现金。11、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赵亚磊给曹彦群打电话以他朋友开厂子急需钱并许诺高利息,骗取曹彦群1.1万元。12、2014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亚磊又以贷款需送礼为由,骗取曹彦群信任,在宁晋建行的一ATM机处,赵亚磊从曹彦群持有的银行卡里支取2万元现金后据为己有。之前赵亚磊为了偿还魏晓聪的高利贷,通过江文彬找到任红宾,让任红宾作为中间人。同日中午,赵亚磊和曹彦群回到柏乡县后与任红宾取得联系,赵亚磊又对曹彦群编造其儿子看病急需用钱为由,让曹彦群从侯氏涮园借款2.7万元,曹彦群把2.7万元现金给了赵亚磊后,赵亚磊趁曹彦群不在车上的时候将2.7万元给了任红宾用于归还魏晓聪的高利贷。后来曹彦群为了归还自己信用卡上的欠款,在柏乡县卢栋敏的门市里刷同事的信用卡1万元,而刷卡的小票被赵亚磊拿走,同日下午,赵亚磊把1万元钱从卢栋敏手里支取后给任红宾3千元现金用于归还魏晓聪的高利贷。当日,赵亚磊从曹彦群手里骗取现金共计5.7万元。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亚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亚磊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亚磊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亚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17日期间,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曹彦群的钱财共28.3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4年1月1日,在柏乡县牡丹宾馆,被告人赵亚磊谎称离婚需要给其媳妇钱,骗取曹彦群现金1.2万元后挥霍。二、2014年1月7日,被告人赵亚磊为了偿还赌博时借的高利贷,在柏乡县牡丹宾馆,对曹彦群谎称其厂子进货急需用钱并许诺以高利息,骗取曹彦群现金4万元。并骗取曹彦群为其做担保,从张理稳的朋友李志忠处以每月百分之十的利息借款2.7万元。三、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赵亚磊用电话与曹彦群联系。在电话中赵亚磊慌称自己厂子里快停工了急需钱并许诺高利息,骗取曹彦群信任。在柏乡县职教中心门口,曹彦群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了赵亚磊后,赵亚磊在ATM机上支取曹彦群卡里的8千元钱后挥霍。四、2014年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亚磊为了骗取曹彦群的钱,谎称厂子里急需用钱,让曹彦群从邢台市宜信公司贷款5万元,贷款打到曹彦群的工资卡后赵亚磊从曹彦群工资卡里支取了5万元后挥霍。五、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赵亚磊通过QQ让曹彦群到柏乡县牡丹宾馆,赵亚磊编造谎言骗取曹彦群现金5千元。六、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赵亚磊以厂子里年底要存货为由,让曹彦群从张梅的朋友韩运强手里为其借款1.9万元,后赵亚磊据为己有。当天,赵亚磊又以跑贷款急需用钱为由,让曹彦群给自己手中的银行卡汇了1.34万元,赵亚磊随后将1.34万元支取后挥霍。七、2014年1月25日上午,被告人赵亚磊给曹彦群打电话,以准备从宁晋信用社贷款需送礼为由,让曹彦群往自己持有的农行卡上汇款1.8万元,赵亚磊将这1.8万元支取后挥霍。八、2014年1月27日,被告人赵亚磊编造从宁晋信用社贷款需送礼的谎言,让曹彦群往魏晓聪的银行卡里汇款1万元,并许诺待贷款下来后给曹彦群2万元。曹彦群相信后用其丈夫吕瑞峰的银行卡往魏晓聪的银行卡里汇款1万元。赵亚磊用此1万元偿还了魏晓聪的高利贷。九、2014年2月8日,被告人赵亚磊编造其朋友赵增刚的父亲得了癌症,急需用钱,自己尽快偿还欠赵增刚的5千元钱的谎言,从曹彦群处骗取5.8千元。十、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赵亚磊以其朋友赵中林出车祸急需7千元钱为由,并先付500元后许诺每天给500元利息,骗取曹彦群7千元钱现金。十一、2014年2月12日,被告人赵亚磊给曹彦群打电话谎称他朋友开厂子急需钱并许诺高利息,骗取曹彦群1.1万元。十二、2014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赵亚磊编造贷款需送礼的谎言,骗取曹彦群信任,在宁晋建行的一ATM机处,赵亚磊用曹彦群持有的银行卡支取2万元现金后据为己有。当日下午回柏乡县城后,赵亚磊谎称其儿子看病急需用钱,让曹彦群从侯氏涮园为其借款2.7万元,曹彦群把2.7万元现金给了赵亚磊后,赵亚磊将此款给了任红宾用于归还其高利贷;同日下午曹彦群为了归还自己信用卡上的欠款,与赵亚磊、任红宾做伴在柏乡县卢栋敏的门市里刷其同事的信用卡1万元,刷卡的小票被赵亚磊拿走,(当时赵亚磊持有曹彦群的信用卡)之后,赵亚磊把1万元钱从卢栋敏处支取后未给曹彦群,也没有归还曹彦群信用卡上的欠款。该项事实中,赵亚磊共从曹彦群手里骗取现金5.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亚磊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查实的被告人赵亚磊的供述、被害人曹彦群的陈述、证人赵蛟龙、张理稳、史忠强、李志忠、张梅、魏晓聪、赵中林、赵增刚、许宗恩、任红宾、卢栋民的证言,有曹彦群作为担保人签名的赵亚磊借李志忠3万元的借条、柏乡县公安局固城店派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赵亚磊出生日期的户籍证明信、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赵县看守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亚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8.32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亚磊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亚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4月24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亚磊诈骗所得赃款28.32万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曹彦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庆彬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侯丽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